| 七台河市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五不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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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3 07:42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各部门为企业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向全市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和社会服务部门工作人员提出优化环境“五不准”规定:
一、不准态度冷漠、办事拖拉;
二、不准滥用职权、违规执法;
三、不准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四、不准接受企业馈赠礼品、收受财物;
五、不准到企业吃、拿、卡、要、报。
违反第一条规定:1、违背服务承诺,超规定时限办理服务事项的,个人写出书面检查。2、对服务对象“生、冷、硬、冲”,接待不耐心,以各种理由推拖不办的;不履行工作职责,擅离职守,影响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事宜的,单位主要领导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3、对审批事项不实行一次性告知,致使服务对象重复往返,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进行诫勉谈话。
违反第二条规定:1、违背执法程序,越权执法、野蛮执法的,进行诫勉谈话。2、个人单独到企业检查、收费、罚款的;不经市级主管领导批准,随意传唤、拘传、拘留企业领导人和查封企业账目,冻结企业账号,扣押企业财物的;对涉企案件司法不公、久拖不决,损害企业利益的,调离执法岗位1年以上。
违反第三条规定:1、擅自按上限收费、罚款的,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资格。2、收费、罚款不开或不使用正规票据的;未经市政府批准,擅立收费、摊派、罚款项目的;对企业拉广告、搞赞助、强行摊派的,调离执法岗位两年以上。
违反第四条规定:1、接受企业有价证券及各种实物形式的酬谢的,免除现职。2、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企业宴请的;接受企业馈赠礼品的,调离执法岗位3年以上。
违反第五条规定:1、强行到企业推销原材料及有关商品的,调离执法岗位3年以上。2、由企业支付费用进行吃喝玩乐活动的;长期占用企业交通、通讯设备的,取消两年一次的晋升工资级别资格。3、到企业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的;到企业压价或变相压价购买产品的;以职权故意刁难企业,向企业索取钱物的,免除现职。
违反上述规定的,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请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发现上述问题,向市委创建环境办公室举报(市党政办公中心1641室,电话:8295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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