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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2007-08-11 10:12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为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打击非法营运,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上升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整顿城市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禁止无号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禁止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二、禁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的机动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者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禁止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扣留机动车,并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

  四、凡有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或为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终止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五、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对有冲卡行为、拒不接受检查的行为人要依法从重处罚。造成他人伤亡的,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聚众闹事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制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上述规定由各区政府和公安、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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