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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工作程序(黑龙江省)
2005-09-20 12:40   


一、城镇日常地籍管理
(一)土地登记申请
1、 各土地分局承办个人城镇(包括村庄)范围内的土地登记申请。
2、 土地登记人员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登记申请要随到随办,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说明和解释。
3、 《土地登记申请书》要由土地登记申请者填写。委托他人办理土地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 土地登记人员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填写《土地登记收件单》、《土地登记收件单》一式两联,由土地登记人员和土地登记申请人分别保存。
(二) 地籍调查
1、勃利县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地籍调查。市区由市局统一组织,分局实施权属调查工作。委托测量队测量,成果统一由市局检查验收。
2、地籍调查要严格执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各项规定。
3、 土地登记人员将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档案及时移交给调查人员,在移交时双方应签署移交单。
4、 地籍人员根据土地登记申请,在一周内完成指界外业、内业工作(权属界线复杂的除外)。
5、 各区地籍调查完成后要由土地分局主管局长和地籍工作人员共同签署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三) 审核发证
1、 地籍调查结束后,分局将《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其它申请资料上报市局办理登记。
2、 市局土地登记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检查初审后报地籍科长进行审核,审核要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各项费用交齐。
3、 审核结束后,个人宅基地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市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地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
4、 土地登记人员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审核表的内容填写土地登记卡,根据土地登记卡的内容填写土地证书。
5、 市局地籍科要在5日内完成审核材料,10日内核发土地使用证(权属复杂的除外)。土地登记者须在《土地证书签收薄》上签字。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办理代领手续。
6、 市局地籍科要定期将土地登记档案移交给各土地分局地籍股,以便及时进行资料跟踪变更。
7、 变更土地登记后,其资料的更改按变更土地登记的基本规定执行。
(四) 土地证发放管理
1、 土地使用证由市局统一编号、填写和发放。
2、 登记发证过程中因误发、错发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农村日常地籍管理
(一) 总则
1、 农村日常地籍管理工作是以区为单位在政府领导下,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市辖区内农垦、森工的土地变更调查、年度统计工作成果报来后,十日内完成市区汇总。
3、 农村日常地籍管理必须按照国家局《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利用两头调查技术规程》和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补充规定》等有关土地确权、调查、登记文件进行。
4、 建立初始地籍后,要根据权属和用途的变更情况,随时进行变更土地登记。每年根据变更地籍调查资料进行一次土地统计。
5、 要对辖区耕地核减情况严格把关,耕地核减总数超过五千亩的,须报市局;核减总数超过一万亩,须报省局。以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减耕地,记入台帐,按程序统计上报。
6、 日常地籍管理工作实行乡(镇)自检、县(市)检查和市级验收制度。变更数据由土部门统一如实上报,人为造成调查不实、统计有误的,特别是在耕地等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 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
1、 各土地分局根据土地详查资料,负责农村初始地籍权属界线的复审工作(地籍调查)。
2、 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根据详查成果、土地权属复审数据和其它土地权属文件向市土地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或变更申请登记申请。
3、 各土地分局承办农村(村、场详查范围内的)土地登记申请和变更土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地籍登记审批表进行报批。
4、 报批时必须持有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证明书、地籍调查表,权属证明文件、土地权属界线图。
5、 市局定期例会对以上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十日内由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确认发证。
6、 依据政府批准的登记审核表内容,填写登记卡,颁发土地证书。
(三) 变更土地调查
1、 农村日常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由各土地分局承办,市土地局负责检查指导和变更土地登记工作。
2、 每年的变更工作要以“全面调查 依法变更”为原则,对地类变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地类已发生变化并有合法批准的,要及时调查,变更计入年度统计;对地类已发生变化但未取得合法审核手续的,进行单独统计上报,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处理。
3、 各村或土地使用单位,设立兼职土地信息员;各乡建立基层信息网络,负责非农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利用、农业结构调整、集体单位间串换土地等信息反馈,并及时填写土地变更信息表,报所在土地分局。
4、 各分局地籍人员和乡土地管理员根据报表或各类用地批件的位置、数量进行实地勘查,将变更的图斑每年用一种颜色标绘在蓝晒图上,据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做到图、表、实地一致。
(四) 土地统计
1、 各分局要根据土地详查和土地登记的权属、地类、面积,按土地权属单位建立乡(镇)土地统计台帐。
2、 对各权属单位用地以及国有后备土地,按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汇总统计,建立乡(镇)土地统计簿。
3、 对各乡(镇)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汇总统计,建立分局的土地统计簿。
4、 每年的土地统计自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末止,11月1日后所发生的土地变更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统计。
5、 各分局要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建设用地审批、农业结构调整、土地开发和土地监察等土地管理工作,随时进行年度土地统计的资料收集。
6、 各土地分局要对所辖乡的土地变更情况认真检查,严格把关,经检查无误后,方可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做好变更调查表,台帐、统计簿、变更调查一览表、土地变更平衡表的填写,将各乡土地变更后的结果,反映到年度统计成果中,按时上报市土地管理局。
7、 市土地管理局地籍科负责勃利县,各区土地分局土地变更工作的检查指导、验收。合格后,将贵区和全市土地变更后的成果反映到年度统计成果中,编写变更调查、统计工作报告和土地利用变化分析报告,按要求上报省土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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