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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黑龙江省)
2005-09-20 12:43   

一、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时,要进行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须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立案:
1、 有明确的行为人;
2、 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 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现任的;
4、 自己有权处理的案件。
三、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须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报审批表》,在三日内经管领导审批后立案。
四、立案执行一案一审制。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指派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调查人员需两人以上。
五、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处理完毕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六、案件调查取证后,要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及案件处理意见。
七、案件审理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每宗案件必须经过案审委员会讨论方可进行处罚。
八、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由监察科或分局提出处理意见。
2、 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通过。
3、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形成后,承办人要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并向当事人讲清其具有的诉讼权力,催办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15日后,当事人既无诉讼请求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察科或分局经请示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办案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结案。
十二、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十三、执法权限,市局监察科负责处理全市场信息范围内重大或有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负责处理市区范围内全民、企、事业单位的违法占地案件;负责处理市区范围内发生的非法交易土地使用权案件。各分局负责处理辖区内砖、瓦、沙、石、场(厂)、小煤矿的违法占地案件;负责处理辖区内个人违法占地案件;负责处理辖区内拒缴土地规费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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